鄂尔多斯pvc管道胶水 事关住房公积金,国务院重磅调整

据新华社 18 日消息鄂尔多斯pvc管道胶水,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决定》共 20 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是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过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适当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用渠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金融债。
二是提升管理服务能。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办理。
三是强化风险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四是扩大制度覆盖面。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另据政府网,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在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法权益"后增加"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九条增加项,作为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五、将十八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不得于国规定的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将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鄂尔多斯pvc管道胶水,国机关、事业单位在预中列支。"
七、将二十四条款、二款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将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九、将二十六条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将二十八条款中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金融债"。
十、将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十二、将三十条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财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十三、增加条,作为三十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办理。"
十四、将三十四条改为三十五条,其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增加款,作为二款:"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十五、增加条,作为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六、增加条,作为四十条:"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鄂尔多斯pvc管道胶水,3 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 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七、将四十条改为四十三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七项修改为:"(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金融债的"。
增加项,作为八项:"(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十八、增加条,作为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以上地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
十九、删去四十六条。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将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修改为"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修改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八条中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十二条中的"人民银行"修改为"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三十二条改为三十三条,其中的"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十九条、四十五条分别改为四十二条、四十八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三十七条改为三十九条,其中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十条改为四十四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降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分别改为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其中的"行政处分"统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 年 4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62 号发布根据 2002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次修订根据 2019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二次修订根据 2026 年 8 月 1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三次修订)
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法权益,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财政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八条直辖市和省、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占 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 1/3,单位代表占 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面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鄂尔多斯pvc管道胶水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十条直辖市和省、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能的原则,设立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的规章制度,进行统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立的事业单位。
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同。
三章缴存
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万能胶生产厂家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不得于国规定的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益好转后,再提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规定的利率计息。
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凭证。
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机关、事业单位在预中列支。
四章提取和使用
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也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十五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金融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支出总额,报本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财政,由本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财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三十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办理。
五章监督
三十二条地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三十七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章罚则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条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 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 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四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凭证的;
(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金融债的;
(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七条国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七章附则
四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以上地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
五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词条:玻璃棉毡 塑料挤出机 预应力钢绞线 铁皮保温 万能胶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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