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4-24 08:50点击次数:
实际上,“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和“参与传销”的行为不能等同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证据表明,所有策划行为均由当事人实施:是用于传销的会员管理系统是当事人委托广州某公司承建,费用由当事人支付,该会员管理系统由当事人使用;二是用于传销的商品是基于当事人与上海某公司同约定取得;三是从事传销的核心伙人与当事人签订有作协议,《授权证书》由当事人签发,核心伙人实际上是会员管理系统中的会员;四是物流仓储服务是基于当事人与青岛某物流企业的外包同实施,万能胶生产厂家物流费用也由当事人结;五是用于链接会员管理系统、进行宣传、发布通知公告的两个微信公众号均由当事人直接管理;六是负责项目策划和广告投放的北京某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基于与当事人之间的《广告投放同》进行的,当事人为此支付了服务费;八是各别会员的《授权证书》均为当事人签发。以上事实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为本案的组织策划的唯主体。相关词条:铝皮保温施工 隔热条设备 钢绞线 玻璃棉卷毡 保温护角专用胶奥力斯 PVC管道管件粘结胶价格 联系人:王经理 手机:18231788377(微信同号) 地址: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南代河工业区/p>那曲家具封边胶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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