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PVC管件胶厂家 两会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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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四川PVC管件胶厂家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章 总则

  二章 构筑共有精园

  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四章 动共同繁荣发展

  五章 保障与监督

  六章 法律责任

  七章 附则

  序言

  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国之,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的多民族国,共同书写了辉煌的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凝聚成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

  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各族人民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统信念,在救亡图存、共御外侮的英勇斗争中,实现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

  共产党是工人阶的先锋队,同时是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团结带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民族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权利、共同当做主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创造地走出了条特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华民族面貌发生了历史巨变。

  特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共产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历史成就。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体大庭。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追求,维护国统、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

  全国各族人民、切国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着眼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以增进共同为向,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质量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式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章 总则

  条 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共产党的,举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特社会主义思想,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基础,坚定不移走特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力量。

  三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引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四条 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统筹经济、政、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做主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园,促进各民族全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园,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凝聚力强的命运共同体。

  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六条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坚持增进共同、尊重和包容差异,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七条 国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物质文明、政文明、精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

  八条 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制度,维护国统和民族团结。

  九条 国坚持依法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法权益,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意识、公民意识、法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的统、尊严和,在法轨道上进民族事务理体系和理能力现代化。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统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应当维护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压、渗透破坏等行为。

  二章 构筑共有精园

  十条 国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化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各族群众弘扬以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共产党、特社会主义的认同。

  十二条 国组织开展共产党史、新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增强国观念,传承和弘扬国主义精,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十三条 国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

  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坚持以社会主义文化引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转化和创新发展,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和广。

  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理利用。

  十四条 国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

  各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规划及建筑设计、景区展陈、地名命名和公众活动等面,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

  十五条 国广普及国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通用语言文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能够基本掌握国通用语言文字。

  国机关以国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布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供国通用语言文字版本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四川PVC管件胶厂家,在公共场需要同时使用国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面突出国通用语言文字。

  国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

  十六条 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和网络教育相结的教育体系。

  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使用国统编教材。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材的编写、审核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

  国务院教育行政、民族工作等部门组织编写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系列教材或者读本。

  十七条 国动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支持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问题的研究,阐释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体格局的历史与内涵,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

  国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优化学科业设置和布局,进学科体系建设,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机构建设。

  国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学术交流平台建设,动中外学术界、民间团体和智库开展交流作。

  十八条 国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

  各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红资源和体现特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各类资源,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宣传报道、成就展示等工作。

  国进传播能力建设,支持开展对外人文交流,阐释中华民族历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和成就,促进世界好了解和认识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二十条 各人民政府应当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庭、教和风建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庭教育责任,教育和引未成年人热共产党、热祖国、热人民、热中华民族,树立中华民族亲的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

  二十条 国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引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自觉维护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国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作,化两岸各域融发展,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动两岸同胞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同是人的认识。

  国加强同海外侨胞的联系交流,支持海外侨胞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作。

  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二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二十三条 县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理和服务全过程,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融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

  地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面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各民族团结融。

  地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理、社区活动,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各族群众和谐融居。

  二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

  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法权益,支持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国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面的培训,开展职业指、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加强人才培养的协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教师开展交流。

  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学校和学生的特点,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

  二十七条 各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游学和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二十八条 各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促进各族群众的交流作和友互助。

  二十九条 国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鼓励各民族互相欣赏优秀传统文化、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各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工作者和有关单位,创作和展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文艺作品。

  各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反映中华民族历史和国繁荣发展等面内容的展示和交流活动。

  各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华民族丰富的文化、体育等各类资源,鼓励和支持举办各族群众喜闻乐见、共同参与的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民俗文化、体育赛事等交流活动。

  三十条 国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面的积作用,进文化和旅游度融发展,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

  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泡沫板橡塑板专用胶依托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和史料,规范展陈展示、讲解等内容。

  三十条 国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交流活动,鼓励和引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制作、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文字、图片和音等式,制作和传播含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前款规定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章 动共同繁荣发展

  三十二条 国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化改革开放、融入国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质量发展,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域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统、反对分裂,有利于民生、凝聚人心。

  三十四条 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区域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

  国支持民族地区结区域主体定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维护国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等面担起使命责任、充分发挥作用。

  国支持民族地区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度融入质量共建“带路”。

  三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

  三十六条 国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序进区域间的产业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支持民族地区在优化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布局、进全国统大市场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农林牧渔业、农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传统工艺、传统医药等特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发展。

  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就业、教育、医疗等面公共服务资源的理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和可及,促进民族地区各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三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加强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各族群众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

  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鼓励支援边境地区建设,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边境村落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边城镇体系建设,健全开发开放政策,进开发开放平台和产业平台设施建设,增强产业支撑能力,支持边境贸易,发展边境旅游,鼓励跨境经济作。

  四十条 国加强时代新风新貌的培育,进公民道德建设,开展群众法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普及,动移风易俗,倡文明进步的新风尚,引各族群众在生活交往、婚丧嫁娶等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

  国保护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

  五章 保障与监督

  四十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统、政府依法管理、统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中央统战线工作部门、国务院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全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地各统战线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协调动、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四十二条 中央和国机关各部门、地各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各机关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应当发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十三条 各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在各项工作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要求。

  四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会、工商业联会、文学艺术界联会、作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团结所联系的群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

  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体现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或者组织章程中,结业务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化向,引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

  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给予指、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支持和引各族群众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共同进步。

  四十八条 军队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国活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统和安全。

  四十九条 国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国支持民族地区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动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引干部和人才向民族地区基层流动。

  五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指和监督。

  五十条 国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共享的社会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理力量,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社会理能。

  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各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安全观,健全民族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民族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提升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十三条 地各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和化解能力建设,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认定纠纷的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五十四条 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五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应当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

  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励。

  五十六条 每年9月的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国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六章 法律责任

  五十七条 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或者对本法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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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上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十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安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六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或者资助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章 附则

  六十四条 省、自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法规。

  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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